生命点燃生命 三名志愿者捐髓打破我省纪录的背后
其也就是为了满足某一权利/利益而使另外一权利/利益受侵害的程度。
当然,我们需要对我国宪法理论与制度的内在弱点保持清醒的认识,从法律中逆流而上探寻宪法规范的思路与逻辑,使得宪法与法律融为一体,宪法也就失去了其自身存在的独立价值,最终法院更多的只能进行合宪性审查,而违宪性审查也就失之交臂。这一事实与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明显不合,因为这种通说认为:一是司法判决书不宜引用宪法规范,因此,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规范的情形并不多见。
这样就产生了一对矛盾:一方面我国宪法规范在判决书中被广泛引用,应该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典型案例有魏英与张金良等赡养纠纷一案[(2009)汝民初字第915号]、杨正林遗弃案[(2010)州刑再终字第3号]等。这里就具体地指明了《宪法》第33条第2款的内容,但是这里只是为了案件的说理,并没有作为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见该案上诉案判决书[(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938号]。并且,这种逆向强加适用宪法的方式看似错误,实际上也是宪法是母法这一基本原理的必然结论:既然宪法是母法,一切法律都以宪法为依据,那么法律中具体规范都应该符合宪法的规定,即使宪法没有类似法律那样的规定。
二是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引用宪法规范判定民事协议或民事主体违宪。[7]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第94页。第二,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关于宪法事例研究方面的文章,凸显了宪法事例研究的重要性。
(二)方法论的觉醒 自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宪法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成果。针对我国民法学界存在的民法根本说、民法与宪法平起平坐等观点,学者们系统地考察宪法与民法关系,提出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民法根本说所反映的是宪法与民法真实关系的幻影。这是中国宪法学百余年发展历程中首次完整翻译世界各国宪法文本,也是迄今为止内容最为全面、系统的宪法文本汇编,填补了目前我国无一套系统汇集世界各国最新宪法资料的空白。在研究方法上,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合理地将外来理论与本土的经验相结合,力图形成本土化的宪法学理论体系,强化宪法学的实践功能。
在社会生活中有争议的个案、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中,宪法学体现了理性、包容与客观的学术理念。因此,在成果的统计和评价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地反映3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总体成果。
1978年宪法颁布前后,学术界为恢复公法秩序,恢复民众对国家建设的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如不充分考量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作用,我们无法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十年间,宪法学基本范畴和方法的研讨促进了宪法学方法论的觉醒:比较的方法,特别是综合的研究方法,文本的研究方法,宪法解释的方法开始成为宪法学的一种方法。在方法论研究中,宪法文本与宪法正当性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合理的学术解释。
但总体上讲,宪法学方法论方面,仍有不少需要反思的问题,如方法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上,我们还没有系统地梳理方法论演进的学术史,方法论的理论缺乏系统性。研究和讨论重点不断扩展和深入,包含了诸如中国宪法基本范畴的内涵、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关系,中国制宪史相关范畴,国家机构、基本制度与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及其审查方法,解释理论,制宪与宪制相关范畴、宪法实施相关范畴、国家制度相关范畴、基本权利相关范畴等方面。参见程雪阳:《中国宪法上国家所有的规范含义》。[9]如:在个案中,刑法聚众淫乱罪及相关判决是否具有合宪性引发了学术讨论。
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基本权利概念、[27]基本权利的体系、[28]基本权利的属性、[29]基本权利的功能、[30]基本权利的限制与界限、[31]基本权利的冲突和解决模式、[32]基本权利的规范与保护、[33]传统基本权利的研究、[34]某项新型基本权利的构建与研究[35]以及特定主体的基本权利研究[36]等方面。从总体上看,1982年宪法颁布以前社会现实对宪法学知识的需求是相对有限的。
[42] 总体上看,30年来为了改变宪法学研究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尴尬局面,宪法学界开始尝试将宪法理论与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事例结合起来,强化宪法学对社会现实问题的阐释力。[2]这里仅仅是根据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所做的不完全统计。
国家制度领域的论文约18071篇,约占总数的16.9%,其中基层自治制度约637篇,特别行政区制度约507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约1575篇。[14]日益规范化的宪法学不仅满足自身发展的自主性,同时为其他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价值、知识与方法论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部门法学脱离宪法现象,加强了部门法学理论体系构建中的宪法学指导意义,力求体现宪法价值在法律体系中的统领性。[5]韩大元主编:《公法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在西方宪法学话语占据主导优势的背景下保持自身法律文化的主体性,就必须深刻认识自身法律文化尤其是宪法文化的现代价值,而揭示这种价值的结构与功能,需要我们从中国宪法历史与学说的梳理和研究工作开始。不是仅仅拿国外宪政理论实践来叙述,也不是仅限于中国宪法的规定,而是将宪法理论和中国实际有机结合,适合中国宪法教学实际需要。[13]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学界广泛引入文本-规范的研究方法,以解释学的方法探讨实践中的宪法问题,使文本和解释学逐渐成为宪法学具有共识的研究方法。
学者们普遍认为,宪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产生于政治需求,调整政治现实,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的功能,体现制约公权力的精神。[23]参见韩大元、朱福惠主编:《六十年来的宪法学论争》,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在宪法学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关系上,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出现了回归学术自我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宪法学的政治属性,保持宪法学的自主性。由于问题本身的综合性,除法学内部的相互学术对话外,还需要与其他社会科学,如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学科之间进行交流。
韩大元(1960-),男,吉林延边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王锴:《合宪性解释之反思》,《法学家》2015年第1期。
日益深入的宪法学国际交流拓展了全球学术视野,进一步提升了中国宪法学的开放性与国际性。[33]参见杜强强:《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对我国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规范比较》,《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在分析宪法学研究方法时,林来梵教授指出: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不仅取决于该学科本身的任务之所在,而且还取决于该种任务的具体状况。[22]参见韩大元、于文豪:《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宪法关系》,《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王建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化,为宪法学研究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使宪法学从单纯的政治性话语中解放出来,积极承担起为改革提供正当性、合法性的功能,促进国家功能的转型。
在30年宪法学发展中,中国的学者为宪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提出了根植于中国本土、符合中国国情并具有本土特色的宪法概念和宪法学说,这些学说对于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文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宪法学研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吸收和借鉴世界多元化的宪法文化和宪法传统,兼收并蓄,从而建构理性、开放而综合的宪法学体系。
十年里,这个学术平台更是培养了一批青年学者,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发展积蓄了能量。通过对这些热点事件的关注,公民的宪法知识会得到潜移默化式的增长,这就无形中提高了公民的宪法意识。
在宪法学的恢复过程中,由于1978年宪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出现了矛盾,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发展仍处于一种拨乱反正的复苏时期或者过渡期,宪法文本的价值与意义受到人们的怀疑。总的来看,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宪法学研究呈现出了多元化、专业化、专题化的特点。莫纪宏:《论文化权利的宪法保护》,《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五、倡导宪法学的实践性 法学本质上是一种实践之学,宪法学的研究同样也要关注宪法实践,关注社会现实,用宪法理论来解释宪法现象,解决社会转型面临的实际问题。
作为一门学科体系,固然需要树立独立的知识体系,但社会现实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走向综合化的必要性。在未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宪法学研究应立足于中国实际,更加关注现实问题,推进宪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1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程雪阳:《土地发展权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29]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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